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即时比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公路养路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即时比分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但是也要看到,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缴费意识淡薄,不主动到交通征稽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缴费;有的车主将营运车辆悬挂外省牌照,造成税费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全省运输市场秩序;有的车主拒缴、逃缴,甚至暴力抗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养路费征收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为国家燃油税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认真制定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增强广大车主自觉纳费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秩序
(一)征收标准。要严格执行即时比分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
(二)征收对象。全省境内机动车(含入境的省外机动车和未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车辆)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为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执行车辆注册登记制度,除军队、武警车辆外,所有车辆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三)缴费时间。应缴费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车籍地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起计征。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交通征稽机构按规定依法全额追缴应缴的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滞纳金计征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交通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五)明确养路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继续实行免征或减征养路费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或原享受免征、减征优惠,现因单位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车辆,不得免征或减征养路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包缴征费政策。对跨省行驶的车辆,一年累计征收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六)统一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有关规定。
三、加强征收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缴费或减征、免征手续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对不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依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信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按逃费车辆金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进行依法处罚;对超出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范围或一年累计征收优惠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或低于按现行养路费征费计量标准核定的跨省行驶的省内外车辆,按即时比分养路费征收标准补征差额。要对减征或免征养路费车辆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深入开展整治全省车辆外挂专项行动。省交通厅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自2007年5月开始,开展集中治理车辆外挂专项行动,全力解决即时比分单位或个人拥有,但在外省办理车籍登记并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外挂问题,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对发现的即时比分外挂车辆,交通征稽机构按逃费车辆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各种逃费行为
各级交通安全和交通治安部门要协助各地交通征稽机构开展养路费稽查工作,当交通征稽机构商请查询新车注册相关信息时,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利用职权拖欠、拒缴养路费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采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假军牌、使用假养路费票证和报停偷驶等方式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车辆,交通征稽机构自车辆欠费或报停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缴费的,要依法暂扣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妨碍、阻挠交通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费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养路费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养路费收入必须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交通厅要加强养路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要遵循“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养护,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要合理安排养路费资金预算,健全养路费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养路费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六、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交通征稽机构要增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要积极推进先进的征费手段,增加缴费服务网点,完善全省联网征费、网上审批等功能,方便车主缴费和进行缴费查询。要规范稽查工作行为,强化稽查管理手段,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交通征稽机构应公开养路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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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〇〇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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